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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管理制度(修订)

时间:2017年03月27日来源: 作者: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为加强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院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报告责任 一、校医院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所有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时,立即报告预防保健科疫情报告人员,同时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院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报告责任

一、校医院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所有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时,立即报告预防保健科疫情报告人员,同时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要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并在传染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传染病登记簿保存期为三年)。疫情报告人员在法定报告时限内,以最快速度向辖区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报告(网络直报)。

第三章 报告病种

共三类39种。

一、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二、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三、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第四章 报告时限

对甲类传染病及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手足口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五章 报告流程

 一、首诊医生在第一时间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登记簿,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学院平台邮箱发送至预防保健科,同时电话报告校区门诊部负责人;预防保健科于2小时内完成传染病网络直报,同时电话报告医院负责人。并对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汇总、存档。

     二、做好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及转诊、治疗等。必要时对病人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进行预防性消毒;对密切接触者实行医学观察,必要时进行预防性用药。

三、发生传染病疫清缓报、漏报、谎报、隐瞒不报,造成疫情扩大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部门和责任人,应严格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传染病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二、本制度由校医院预防保健科负责解释。

 

 

                                                               校医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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