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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明白纸

时间:2011年05月12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yuehui 点击:
职工医疗保险明白纸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职工医疗保险明白纸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1)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理。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过高的,年度末视统筹基金结余情况确定补助比例。

(2)对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在本年度中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年内第三次住院取消起付线。统筹基金的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医改起步阶段暂定为3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通过出台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来解决。

(3) 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超额累进制报销,同时,根据医院的等级确定不同的个人自负比例。职工个人发生医药费用0—10000元(含10000元)根据在一、二、三级医院的不同,分别自负18%、22%、26%,10000元以上部分分别为10%、15%、2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人员的二分之一。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

2、职工因工(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凡参加了工伤、生育保险的,分别从工伤、生育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保险的,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3、下列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有关规定处理:

(1)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自理。

4、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拨专款解决。

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指南

患者须在已联网医院住院,由参保个人先垫付住院押金,住院两日内带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到医院的医保分理处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凭住院通知单与医院住院处结算住院费用,参保人只缴纳个人应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结算单据不再报销。(女职工怀孕分娩前需到校园医院医务科开具住院审批单)

职工医疗保险转诊指南

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诊治时,须预先到医疗保险指定医院(市中心医院、第一人民医院、148医院、矿务局医院、临淄齐鲁石化中心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否则医保处不予报销。离退休人员赴外地探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报销时须提供的材料有:

1)转诊证明(或由离退休工作处开具的外出探亲证明)

2)出院结算发票;

3)复印住院期间病历和医嘱单;

4)提供住院期间用药明细。

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指南

异地安置人员须在居住地选择一处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备案,门诊费每年报销一次(12月初送材料),从个人医保卡中划拨。住院费报销时须提供的材料有:(每季度办理)

1)异地就医管理登记表复印件;

2)出院结算发票;

3)复印住院期间病历和医嘱单;

4)提供住院期间用药明细。

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就医指南

1.离休人员门诊就医时,可持双处方及IC卡在所有规定的、联网的定点医疗单位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必须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离休人员专家门诊就医。

2.病情需要住院,应由指定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疗专家提出意见,填写住院审批单,经定点医院离休人员专家门诊同意登记后,方可住院。

3. 当离休人员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医时,病情需要市内转诊,需经定点医院同意并出具转诊单,其发生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返回后到原定点医院审核报销。市外转诊,需定点医院提出申请,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其发生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返回后到原定点医院审核报销。

4. 异地安置的离休人员,由本人就近选择一处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每季末汇总医疗费单据等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5.本市离休定点医院:1)市中心医院 2)市第一医院 3)市妇幼保健院 4)市中医院 5)是机关医院 6)市第四医院 7)市第五医院 8)市第八医院 9)148医院 10)是广电医院 11)临淄区医院 12)桓台县医院 13)淄川区医院

如需调整定点医院,请于每年12月前提出申请,由校医院统一报医保处审批。

淄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疾病补助办法,职工患下列疾病在门诊治疗可给予补助:

1、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

2、 尿毒症门诊透析;

3、 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4、 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5、 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

6、 类风湿病(活动期);

7、 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

8、 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

9、 慢性病毒性肝炎;

10、其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疾病。

一、职工患慢性疾病到医疗保险机构办理鉴定需提供的材料:

1、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

3、化验单或检查报告复印件

4、两张一寸照片

5、身份证复印件

二、医疗保险专家组审核符合条件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病历档案及治疗费用台帐,实行单独管理,并发给《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证》,鉴定费、工本费由个人承担。

三、定为慢性病的患者就医、取药,必须到慢性病定点单位就医、取药,先垫付现金,年终附双处方与慢性病病种单据,一次性报销。(报销单据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11月25日前送医保处审核报销)补助费只对患者所核定的病种的治疗费给予补助,门诊检查及其他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由本人负担。未经备案的及在非定点医疗门诊发生的治疗费用,不列入补助范围。

四、补助办法:统筹基金支付规定门诊病种的补助费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1000元(如年内住院,门诊和住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于统筹年度末视统筹基金支付能力给予适当补助,在职人员补助比例的上限为70%。退休人员补助比例的上限为80%。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门诊补助费和住院费用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以上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淄博职业学院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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