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文件
淄卫办字[2010]97号
关于做好2010年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医疗单位、市管医院:
2010年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即将开始。为认真做好在我局注册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校验范围
在我局执业注册登记100张床位以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在我局执业注册登记的市属医院和市管医院分支机构。
二、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本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自查报告;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4、《医疗机构各诊疗科目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一览表》;
5、各诊疗科目主要负责人《医师执业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各诊疗科目主要负责人人事关系凭证;
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凭证;
8、《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9、消防部门出具的年度验收意见。
分支机构可提交前7项内容。
三、时间安排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8月16日—8月25日):各医疗单位依据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并上报有关材料(统一用A4纸复印装订,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第二阶段(8月26日—9月15日):市卫生局组织人员对各单位进行实地查看和考核;第三阶段(9月16日—9月30日):集中办理医疗机构校验登记注册手续。
四、校验的重点
本次医疗机构校验的重点:一是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是医疗机构名称、科室设置、户外标示是否规范到位;三是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是否符合要求;四是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是否到位;五是医院感染控制和放射防护是否规范到位等。
五、工作要求
1、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校验期内的执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内容包括依法执业、质量管理、医院感染控制、消防安全、行业作风建设等,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必须为医疗机构正式在编人员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2、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查找在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本设备配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认真整改。
3、市卫生局组织人员对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查看和考核,对合格的准予办理医疗机构校验登记注册,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我局将各医疗单位校验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在我局登记注册2010年校验医疗机构名单
2、医疗机构各诊疗科目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一览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