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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医疗单位腹泻门诊工作规程》

时间:2011年05月20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yuehui 点击:
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卫生厅发布的《山东省医疗单位腹泻门诊工作规程》,进一步做好医院腹泻病门诊工作,请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及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卫生厅发布的《山东省医疗单位腹泻门诊工作规程》,进一步做好医院腹泻病门诊工作,请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及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附属医院

2011年5月20日

山东省医疗单位腹泻门诊工作规程

第一条 腹泻门诊是发现霍乱病人的前哨阵地。做好腹泻门诊工作对于早期发现霍乱病人,控制疫情扩散蔓延,起着关键作用。在医疗单位建立腹泻病门诊,是防止霍乱和其他腹泻病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使我省各级医疗单位腹泻病门诊工作正规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腹泻病门诊的业务范围是以急性腹泻为主的各种疾病,包括霍乱、伤寒和副伤寒、痢疾、细菌性食物中毒、各种病原引起的肠炎和消化不良。县及县以上医疗单位,要认真执行分诊制度,凡属于腹泻病门诊范围的疾病,不得在其他诊室诊治。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可设立两间门诊,分别诊治属于内科和儿科范围内的腹泻病人。腹泻病门诊做不到24小时开诊者,下班时间腹泻病人可到急诊室诊治,由急诊室负责做好腹泻病人的各项处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医疗单位(包括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和诊治腹泻病人的各种专科医院)均应设立腹泻病门诊;乡镇卫生院和厂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卫生所,如因人员、房屋不足不能单独设立腹泻门诊时,应设专桌或专人负责腹泻病人的诊治工作。

第四条 市(地)及市(地)以上综合性医院,应开避单独的腹泻病门诊区,设诊查室、留验室、化验室、药房及专用厕所。县级医院腹泻病门诊应有诊查室和留验室。所有腹泻病门诊都要有防蝇设备和盛放吐泻物的容器,备有专用的诊查、采样、抢救、消杀等药械。腹泻病门诊房屋的设置,要便于治疗和隔离消毒,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周围环境。

第五条 腹泻病门诊的工作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并能熟练掌握霍乱和其它腹泻病的病原、临床表现、流行病学、诊断标准、抢救治疗、疫情报告等有关专业知识,严格遵守隔离、消毒和自身防护。

第六条 腹泻病门诊必须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备有《腹泻病防治手册》和最新版的《霍乱防治手册》,备有卫生厅统一制定印发的“腹泻病门诊病人登记薄”。

第七条 凡就诊的腹泻病人,一律填写“腹泻病门诊登记薄”,填写时要求项目齐全,字迹清楚,无漏人、漏项,以便于查找和统计。

第八条 对水样便的腹泻病人、集体聚餐引起的腹泻病人以及来自霍乱疫区(发现病人或带菌者的自然村、居委会和单位范围内)的腹泻病人,要在使用抗生素以前,采集吐泻物或其污染的物品,按检验规程作霍乱弧菌的检查。

第九条 治疗腹泻病人,要推广世界卫生组织提倡的口服补液疗法。各级医疗单位必须备有口服补液盐。不得随便使用静脉输液,防止滥用抗生素,禁止使用各种类型的止泻药。霍乱与疑似霍乱病人,伤寒和副伤寒及痢疾病人,应及早使用敏感的抗菌药物,进行正规治疗。

第十条 霍乱病人、伤寒和副伤寒病人及重症痢疾病人,应收住院隔离治疗。疑似霍乱病人(包括临床症状典型或快速诊断检验阳性者),应留验观察和治疗。

第十一条 腹泻病门诊工作人员,发现法定报告的传染病病人,要按规定做好疫情报告。对霍乱病人或疑似霍乱病人,要以最快的方式报告本单位领导和驻地卫生防疫站。对登记的各种腹泻病人,要按旬统计,报告驻地卫生防疫站。

第十二条 腹泻病门诊工作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对腹泻病人的吐泻物及其污染的物品和场所要随时消毒,病人离开留验室后应进行终末消毒。

第十三条 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及其他有细菌培养条件的医疗单位,应开展常见腹泻病原菌的检验。霍乱弧菌分离做到玻片凝集阳性时即作初步诊断报告。分离的霍乱弧菌菌株要迅速送到驻地卫生防疫站,进行复核和鉴定。要逐步提高伤寒和副伤寒的实验诊断率,分离的伤寒和副伤寒杆菌、其他沙门氏菌和痢疾杆菌,要及时送驻地卫生防疫站复核。不能做霍乱弧菌培养的单位,可作快速诊断检验,也可将标本接种在增菌培养基或保存液内,送驻地卫生防疫站或指定单位分离培养霍乱弧菌。快速诊断检验阳性者,必须进一步分离培养。

第十四条 腹泻病门诊开诊时间,一般从5月1号到10月31号,霍乱疫区所在(市、区)应持续到疫情解除为止。腹泻病监测点应全年开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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